元宵节过后,市内求职高峰期到来,许多求职者发现,部分商家在试用期最初的3至7天内不发或少发工资,把求职者的试用期当成了“白用期”。 春节过后,许多商家都在招聘员工,22日,记者走访了多个商家发现,虽然大部分业主开出的每月工资都达到或超过了1000元,但许多商家对新招的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待遇却都设有“店规”,有的以求职者学习期、熟悉工作为由,前3至5天完全是“义务劳动”,有的以口头约定试用期前一周内仅付酬100元。 这种把求职者的试用期当成“白用期”的做法是否合理?记者就此询问了市劳动监察大队,该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必须发放工资,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特提醒广大求职者,试用期也要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警惕用人单位以“试用”为名“白用”劳动力。若用人单位不愿在试用期内签合同,求职者须留个心眼,保存工服、工牌、工作资料等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依照事实劳动关系来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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