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业主装修完新房
结算劳务费时
被告知“已支付给第三方公司”
这笔款项应该找谁支付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5年2月,王某给毛某进行室内装修,完工后,王某找毛某结账,并出具了清单,清单上载明了装修费用合计为14700元,毛某在清单上签字确认,但一直未支付该笔款项。王某在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仙桃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毛某支付装修费14700元。
我不认识王某,他是第三方公司聘请的人员,这个工程的监工,并非劳务合同的相对方。我在清单上签字,仅是对工程量的确认,并非确认应付王某劳务费用。王某应当向第三方公司催讨劳务费。
该房屋的房主是毛某,我确实为毛某装修了房屋,且毛某在装修清单上签字,就应当由毛某支付该笔装修款。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为毛某提供装修,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劳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毛某辩称其仅是项目监工,并非劳务合同相对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装修完毕后,毛某在王某制作的相应清单上签字,故对王某要求毛某支付劳务费14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毛某辩称应当由案外人第三方公司向王某支付劳务费,但毛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系第三方公司的工作人员或受托人,且公司并非案涉劳务合同相对人,毛某的该辩称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毛某支付王某装修款147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针对特定主体,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得擅自以“向第三方付款”为由规避合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应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以本案为例,装修工程常涉及多方主体,实践中因“口头约定”“付款环节模糊”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因此,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相对方”“付款对象”“劳务分包权限”等关键条款,避免因权责不清导致维权障碍。若遇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厘清法律关系,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