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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engjianwenzi

[网友爆料] 在仙桃汽车城买车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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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04:59: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没试驾车,正规公司没上牌新车是不会给你试驾的,就怕万一磕碰,没法报保险,维修过后无法按新车出售,当然会狠狠刻你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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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07:23: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mengjianwenzi 发表于 2021-3-30 21:47
只有法院。我已上报市政府接待中心的省政法委调研组。期望能有进展和答复。
...

最近好像是省里又政法督察组再仙桃,赶紧去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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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08:02: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黄永哲 发表于 2021-3-30 22:30
去广东你说是仙桃人你都不好意思,特别十几年前,坑蒙拐骗都是他们,租别人酒店搞诈骗生意,名声都搞臭。老 ...

在上海服装厂门口的招工告示牌,特别注明不要湖北仙桃市
在泉州,鞋厂招聘普通员工,别省只登记身份证,湖北的要再填一张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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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31 08: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案情】

原告张某于2011年10月中旬购买宝马轿车一辆,次月初被被告陈某驾驶的货车追尾,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张某车辆的右后灯、后围、后保险杠、后行李箱及行李箱盖、中间位置灯损坏,花费维修费65100元(已由陈某支付)。经某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张某车辆的贬值损失为4万元,其主要考虑因素是:该车购买不足一月,行驶里程仅为1550公里;车辆行李箱、后围等出厂时为点焊,修复时为氩弧焊,对车辆使用的牢固程度有一定影响。2012年1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4万元。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车辆受损部位并非车辆主要部件,价格认证中心报告认定贬值的依据仅是车辆使用时间短、维修后车辆牢固程度受一定影响,并未指出车辆使用的牢固程度受到多大的损害,亦未指出该车使用价值的减损达到了明显的程度,以及确实需要进行补救。因张某的车辆经维修后,车辆本身已经被恢复原状,其使用价值的减损不明显存在,故对其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存在,以及应否获得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应获得赔偿。理由是:1.车辆贬值损失难以认定。实践中贬值损失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还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市场的多变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使得贬值损失很难形成一致意见。2.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前后价格的差额,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3.获赔无明确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的赔偿,系针对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车辆修复后能正常使用即可,即只赔偿车辆修理费,不赔偿贬值损失。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贬值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应予赔偿。理由是:1.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事故车辆维修后虽可正常使用,但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均会受到影响,甚至部分部件存在功能性和隐蔽性损坏,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这种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在二手车交易中体现。2.赔偿范围应以完全赔偿为原则。该赔偿原则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要求将受损物品恢复到原有的功能、价值,无法恢复的,则应对相关损失予以折价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其中恢复原状不仅包括财产外观的修复,还包括对财产使用功能、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无法完全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状态的,侵权人应当赔偿。

【评析】

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及获赔条件判断。

车辆遭受损害后,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但其价值与事故发生前存在差别,这种价值之差即为车辆贬值损失。 认定贬值损失及赔偿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1、应考虑维修后车辆外观美观度的降低及使用性能的受损程度。

外观美观度的降低指事故车辆,特别是外形显著、价值高的,经过维修对车辆外观造成瑕疵或损害。车辆使用性能受损是车辆使用价值受损的主要因素,主要包括车辆结构上金属机件本身的物理性改变及机件之间在整体配合上的缺陷,前者车辆变形后,修复时若机配件未作更换,而是通过加温、焊接、加压、拉伸、敲击等外力加工方式恢复,金属机件通常会改变原有金属结构、预应力分配方向、原有设计意图等,导致正常使用寿命缩短或加速老化折旧,后者如采用切割、焊接方式修理车身局部,可能导致车辆加剧振动破坏、轮胎磨损等。这种车辆使用价值的贬损,在事故发生后就客观存在,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实际减少,不因车辆是否出卖而改变,不应被看作因交易而产生的间接损失。

2、车辆贬值能否获得赔偿,应考虑贬值是否达到一定程度。

法律虽然遵循完全赔偿的损害赔偿原则,并不等于一切损害均应获得赔偿,“损害”本身在法律上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每天都会发生摩擦和纠纷,如果任何损害都必须获得救济,不仅使诉讼变成汪洋大海,还会使人们的行为自由受到不必要的限制。侵权法的目的在于在“权益保护”与“活动自由”这两种对立价值之间取得平衡,损害在法律上必须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才可以保护他人的行动自由,即要求损害具有可补救性、确定性等。对于车辆使用价值的贬损是否属于法律上所指的损害,需要考察其是否具有可补救性。所谓损害的可补救性,是指损害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时,才能够获得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它要求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因为生活中损害总是在所难免的,为了维护人们的活动自由,法律上常常要求人们容忍来自他人行为的轻微损害,或使行为人对造成他人轻微损害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经维修后,事故车辆使用价值的贬损并未达到一定的程度,属于人们应容忍的范畴,就不应属于侵权责任法所需救济的损害范畴;如果达到了一定程度,作为一种切实存在损害,就理应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车辆维修后的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的程度,可以根据车辆的维修对车辆使用年限、安全性的影响,车辆的受损部件、整车的安全性、车辆的可操控性、舒适度的受损程度等来判断。同时,要考察车辆经过维修后的恢复程度。即使车辆的主要部件受损,但是经过更换与原有新配件无异,就不能认为存在使用价值的贬损。如果车辆仅发生刮擦、轻微碰撞等,并没有导致车辆主要部件如大梁、水箱支架、发动机等受损;或经过维修后仅造成外观上的瑕疵、噪音的些许增加等,就不能被认为损害达到了一定的量,需要获得法律救济。本案中,车辆的行李箱、后围经过氩弧焊手段的维修,相较于点焊,并不能被认为对车辆使用造成的影响具有获得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3、事故车辆的交易价值是否受损,应考虑交易是否真实存在。

与同类无事故车辆相比,即使维修后车辆的使用性能与事故发生前无异,在市场交易中,人们会因车辆系曾出过事故而给予更低的购买价格,对于车主来讲,这种价格差就是车辆的贬值损失。当然,法律上所救济的损害需要具有确定性,即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如果车辆不进入交易市场,因交易而带来的贬值损失就属于尚未发生的现象,车主不能获得赔偿;相反,如果正处于交易过程中的车辆受损,那么即使经过维修,仍会影响到车辆的交易价格,应获得赔偿。比如,位于汽车专卖店或运输途中的新车,对于车辆销售方来讲,车辆确系用于交易而非使用的,如果车辆发生事故,会造成价格降低,这种价格的降低是确定要发生的,不确定的只是贬值的具体金额。贬值损失金额的确定,可委托具有车辆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4、考虑到法律没有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赔偿的明文规定以及车辆贬值损失的难以确定性,从合理平衡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角度出发,应严格控制谨慎对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适用。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该规定将车辆使用价值的降低排除在了可获得赔偿的范围之外。我们认为,对于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维修不能够真正恢复原状的,仍应考虑予以赔偿,但应持审慎态度,考察车辆使用价值减低的程度。值得注意的是,评估机构判断车辆贬值损失所考虑的因素,与法官所考虑的因素并不相同,评估机构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主要是根据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价值、成新率、修复费用、二手市场交易价格的下调等因素综合判断。而法官在判断贬值损失能否获赔时,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维修后的车辆其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程度。车辆的购买时间、所花费的维修费用等,并非法官判断该损失应否获赔的参考因素。故评估报告只能成为法官据以判断贬值损失是否存在的参考依据,是否该赔及获赔的金额还得依据损失的可补救性理论进行考量。当然,如果已经处于交易市场上的车辆受损,那么评估报告中关于车辆市场价值的降低就成为法官判断车辆贬值损失的主要依据。但对于当事人主张其受损车辆系正在洽谈买卖事宜的车时,应严格审查其提交的证人证言、买卖合同等证据的真实性。

(作者:黄金锦 钟志平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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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31 08: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皮皮果 发表于 2021-3-30 21:28
现在官商勾结,打官司要有关系,和钱才能打了赢,继续上诉,往大城市上诉
...

再上诉只能去武汉了。唉,省高院的门不知道好不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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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31 08: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2016.3.4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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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31 08: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王v唯 发表于 2021-3-31 00:31
直接电话关机玩消失

汽车公司到法院起诉。可以缺席审判的。 而且我找律师咨询过,都说只需要修复就好,而且还不建议请律师,浪费钱。结果 2审都败诉了。一审二审法官对最高院相关解释和回复 都不管不顾。 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情况下凭所谓评估机构的主观臆断就判定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2016.3.4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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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31 08: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忘羡 发表于 2021-3-31 08:02
在上海服装厂门口的招工告示牌,特别注明不要湖北仙桃市
在泉州,鞋厂招聘普通员工,别省只登记身份证, ...

这么歧视的吗? 我去浙江工作时没遇到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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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08:59: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黑心商家,不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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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09:00: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黑心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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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09: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我能说句活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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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09:16: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名声都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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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31 09: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希望广大网友谴责你,唾弃你。 ╭(╯^╰)╮  幸灾乐祸  谁都有倒霉的时候。你倒霉时候如果别人这么说,看你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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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10:16: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你是不是中间还有什么隐情没说?正常人不会不调解直接起诉你,为了几千块钱去动用关系也不划算,何况现在也不是一手遮天的年代。当时如果感觉有诈,直接110报警被敲诈或者被威胁安全都会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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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10:52: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人家未售出新车动过后很影响销售的,不诚心买就别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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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31 11:22: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曾在天涯 发表于 2021-3-31 10:16
你是不是中间还有什么隐情没说?正常人不会不调解直接起诉你,为了几千块钱去动用关系也不划算,何况现在也 ...

没有任何隐情。我与女朋友二个人黑灯瞎火等到十点半就为了和他们商谈达成一致。分歧点就是车辆贬值损失。我感觉被设计自然不肯购买此车。但我8月份去武汉就一次性购买了和他们谈时看中的车型。如果他们不搞这一出,能好好商量,我就算去武汉看车谈好价也会先问他们能不能出一样的价,优先选仙桃。毕竟方便。
现在回头想,幸好没买。200元能修复的官司都打不赢,如果有大额金额赔偿的我必然也是打不赢官司的。可能损失更多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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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31 11:29: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魏丽蓉 发表于 2021-3-31 10:52
人家未售出新车动过后很影响销售的,不诚心买就别试

我诚心诚意的买,他不是诚心诚意卖。8月我去武汉车展直接就购买了和他们谈的车型。如果他们能好声好气的谈判,我既然去仙桃汽车城当然也是看中在仙桃分便利性。汽车销售公司应该凭服务质量和口碑,营销活动,而不是这种偏门,出事就各种嫌弃人家试车什么的。既然愿意提供试乘试驾去逐利就应该充分预知其中风险。而不是店大欺客,强卖钱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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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31 11: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走过路过的可否介绍下 抖音大咖帮忙在抖音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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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31 12:02: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曾在天涯 发表于 2021-3-31 10:16
你是不是中间还有什么隐情没说?正常人不会不调解直接起诉你,为了几千块钱去动用关系也不划算,何况现在也 ...

这只能说明背后老板熟人多,关系硬。派出所没出面。龙华山调解委员会也没给我打电话,直接就出函起诉。这么小的案子法庭也接。然后还认为这是他的权利。可以不调解直接法庭判。种种不可思议,匪夷所思,也是大开眼界了。不信的话你有这样的案子拿到法院看接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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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12:15: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只看  不敢买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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