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严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严某某在经营某服装公司期间,聘用张某某等30余人从事服装生产、加工、销售等工作。
2014年8月,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严某某离开公司藏匿于外地,并拖欠上述人员劳动报酬共计304513.12元。同年11月,经仙桃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催告,严某某逾期未支付劳动报酬。
2016年春节期间,经仙桃市三伏潭镇政府协调,支付了上述人员劳动报酬共计43200元,严某某仍欠上述人员劳动报酬共计261313.12元。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严某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负刑事责任。鉴于严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情节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必要前置程序。日常生活中,群众如果碰到拖欠工资的情况第一时间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反应,保证维权道路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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