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4月20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仙桃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摘要),明确了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的通讯和联系方式,对不愿提供自己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人,尊重其意愿。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长期不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机构和人员应付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管理混乱,未制定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隐患不整改,对整改指令应付了事;特殊作业不审批或审批不严格,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危险化学品随意堆放、混存混放;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行为:主要包括未经安全“三同时”非法建设;非经许可非法生产和经营;擅自增加设施设备,改变生产工艺;擅自停用或关闭自控系统和监控设备;发现有现实危险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置;未制定和审查复工复产方案擅自复工复产;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上岗作业;拒不执行执法指令;其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
(三)举报安全执法人员履职不到位行为:主要包括安全执法检查不认真、不负责、走过场,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廉,人情执法、变通执法、吃拿卡要等行为。
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电话:12350)
安全生产是“红线”“底线” 坚决不能逾越 转发出去 让更多人知晓
来源:仙桃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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