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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以袭警罪决定批准逮捕。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仙桃市批准逮捕的首例涉袭警罪案件。
4月22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无证驾驶一辆面包车行驶至仙桃市某路口,遇到仙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设卡盘查。江某某遂驾车掉头试图逃避检查,辅警彭某某发现其逃跑意图,到江某某车门旁边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江某某并未理会且加大油门企图逃跑,辅警彭某某为阻止其逃跑,用手拉拽车门框,不断的口头要求其停车,但江某某在发现辅警彭某某被其驾车拖拽的情况下,继续加大油门驾车行驶,导致辅警彭某某被其驾驶的面包车甩脱倒地受伤。
5月6日,仙桃市公安局以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请审查逮捕,承办人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于5月11日将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以袭警罪决定批准逮捕。
由于职业特点,人民警察总是冲锋在社会治理和打击犯罪的最前沿,近年来,全国暴力抗法袭警事件频频发生,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中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不仅标示着“袭警罪”的单独设立,部分严重、恶劣情节还提升了量刑档次,这些举措凸显了暴力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意味着袭警的嫌疑人面临着更高的犯罪成本,将大大提高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利益,是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表现。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江某某决定批准逮捕,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对“袭警罪”的这一新增罪名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暴力袭警行为严重冲击法律底线,伤害民警人身安全和职业荣誉感,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依法严惩暴力袭警犯罪符合法治精神,顺应民众的期盼,也有利于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在全社会树立“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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