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自本月起,我市决定调整已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已实施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本次调整将上述范围内基层医疗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其中挂号费包括病历档案袋、诊断书费用;诊查费包括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注射费包括静脉注射、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等注射费用。参保患者门诊治疗时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元,其中个人支付3元,城镇医保基金报销7元,医院不得另外或变相收取一般诊疗费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 此次调整将减轻我市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基本民生问题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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