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市民李女士在城区某超市购物时,粗心将购物卡遗失在超市,超市收银人员将此卡当成废卡丢弃,李女士要求商场方退还卡内余额遭拒。2月8日,在市工商局12315中心的调解和证明下,商场方终将卡内余额退还给消费者。 2月6日,正值元宵佳节。当日下午2时许,李女士持购物卡来到仙桃城区某商场食品区购物。 付账时,由于所购物品较多,李女士一时大意,未将还有187.50元余额的购物卡取走。后等回家查看钱包时,才记起她将购物卡遗失在收银台。 随后,李女士找到收银台工作人员询问此事时,谁料当班收银员已将该购物卡当废卡丢弃,多次查找未果。李女士要求商场方将该卡作废,并退还卡内余额。 但商场方认为,该购物卡为无记名卡,任何人持有该卡就等同于持有现金消费一样,如果他人拾得此卡,商场方无理由拒绝持卡人消费。因此,需要李女士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卡确系李女士所有,方能办理返款手续。 2月8日,李女士向市工商局12315中心申诉。经该中心调查核实,李女士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后工商执法人员与商场方财务部门负责人协调,最终商场方同意由工商部门作证明,证明该卡确实是李女士遗失,并将该卡作废,同时为李女士办理一张新卡,将187.50元存入新卡内。(记者李辉通讯员史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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