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拟从原有规定的300元提高到2000元。昨获悉,我省将修改《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酒驾”,原办法规定,饮酒后驾车或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处以300元和500元罚款,并处暂扣三个月驾驶证。 对这一规定,此次拟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对于“醉驾”,原办法规定,醉酒后驾车或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0元罚款,并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 此次拟修改为: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据悉,下一步,草案还将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将于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 ( 鄂ICP备12003601号-5 ) 鄂公网安备42900402000130
Powered by 湖北新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冯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