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8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仙桃金龙支行自动柜员机处准备取款时,发现张某的信用卡遗忘在该机内,且取款程序可继续操作。 刘某某便按下“继续”等键,试取出200元现金。接着,刘某某又连续6次冒用张某的名义,共取出现金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出全部赃款6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冒用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能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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