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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 湖北省“单独二孩”政策昨日正式出台

2014-3-28 11:11| 发布者: 版主| 查看: 728| 评论: 0

摘要: 3月27日上午,湖北省人大、湖北省政府法制办、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召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湖北省“单独二孩”政策经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正式施行。   省人大常 ...
      3月27日上午,湖北省人大、湖北省政府法制办、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召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湖北省“单独二孩”政策经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正式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军晶在会上通报了我省“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有关情况。她介绍,从前期统计和专家组织的生育意 愿调查来看,约有70%符合条件的对象有意愿生育第二个孩子。湖北省现有符合条件的单独家庭有62.94万个,按照生育意愿推算,可能增加出生46.6万 人,会在今后几年内逐步释放,但受抚养成本等多种因素影响,群众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间会存在差距。

  会上宣布,即日起凡是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应持结婚证、户口薄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妻双方户 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此外,由于武汉市洪山区已在政策公布前期进行了准备工作,28日上午,湖北 省第一批与第一张“单独二孩”的《生育证》将产生于洪山区。
  附:

  生育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符合两孩生育条件的单独家庭的界定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

  再婚的单独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

  生育证件的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应持结婚证、户口薄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级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违法生育的查处

  中央《决定》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前,“单独夫妇”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 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做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做出处理决定的“单独夫妇”,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 策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并执行。(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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