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场)教育总支、区直(厂矿)各校: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在我区城区中小学生的深入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饮用奶的推广运作,确保学生饮用奶的安全可靠 和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国家农业部等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农垦[2003]3号》,湖北省八委厅局联合行文在全省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鄂垦司[2001]155号),咸宁市七委局垦字[2004]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学生饮用奶实施工作的具全情况,现就我区进一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何学校学生只能饮用奶区级以上“学生饮用奶”专门机构确定的“学生饮用奶”产品,没有取得资格的产品严禁进入校园销售。取得准入资格的企业应及时与教育局所属的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书面手续事宜后,才能在所属中小学供应学生饮用奶。 二、要合理借助每季开学和“学生营养日”这个契机,大力宣传国家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意义,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进行“学生饮用奶计划”与科学营养健康方面的教育,培养学生饮奶的自觉行为,树立科学的饮食观念,培养良好的饮奶习惯。 三、各校应坚持“学校引导、学生自愿”的原则征订学生奶,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订奶。学生是否喝奶,完全由学生或家长自愿选择,学校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喝奶,更不得以订奶为借口出现排挤和歧视学生的行为。 四、严格按“一费制”收费文件和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中的精神和要求进行收费,各校不得加价和搭车收费,不得占用、挪用学生饮用奶款。 五、在“学生饮用奶”征订过程中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中收取手续费或接受加扣。学校接受企业的资教费也应及时入账,做到统收统支。 六、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是一项面向新世纪的系统工程,各校要高度重视,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明确一名校级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关确定一名精干的工作人员具本负责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学生饮用奶 实施意见 咸宁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28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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