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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下月起全面实施 省政府发专文规范

2008-11-1 16:11|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512| 评论: 0

    从7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启动农村低保制度,110万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首批受益。为此,省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就我省农村低保标准、范围、家庭收入计算、申请审批程序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规定,今年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将达到30元。同时按参保对象的贫困程度、致贫原因、劳动力状况等因素实行分类救助,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孤寡家庭,每人每月补助50元到70元;对家庭主要成员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每月人均补助不低于30元;对一般困难家庭,每月人均补助不低于15元。   省民政厅负责人称,今年将完成农村低保全面建制,再用两至三年时间逐步完善,到“十一五”末普及农村低保制度。 惠泽一百一十万农村特困救助对象 ——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读   (一)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2006年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为693元),具体保障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维持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居住和就医费用,适当考虑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并参照当地农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研究确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农村低保标准随着当地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二)保障范围凡我省行政区域内,持有本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均有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权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养(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正在服兵役人员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农村困难群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7.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   (三)家庭收入计算农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收入计算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为准。家庭年收入以申请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其中,货币收入具体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养(抚养)费;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农民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含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榜公示。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负担,省与地方按5∶1比例筹措落实资金。2007年,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30元的标准筹措资金,其中省级财政按人年均200元的标准安排预算,市、县两级财政按人年均不低于4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其余资金从中央补助资金中安排。   县级财政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一并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农村低保资金采取“一卡通”的方式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对贪污、挤占、挪用农村低保资金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陶忠辉、周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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