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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即将出台规定 严管省直机关干部用公款吃喝

2008-11-1 16:11|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457| 评论: 0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用公款大吃大喝,可能会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昨日,省监察厅在回复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提案时透露,我省正着手制订相关规定,严管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的“嘴”。 省监察厅称,利用公款大吃大喝,不仅造成严重浪费,也形成一个很大的“黑洞”。为此,该厅最近代拟了《关于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公款接待用餐的规定》。 按规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内(不含远城区)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安排和接受招待用餐;全天在外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回单位就餐的,可在接待单位的食堂、内部招待所以及指定的接待宾馆,按照规定的伙食补助定额用餐,不得在经营性酒店用餐。 省直机关范围内,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在党校及各类培训机构学习期间,不得用公款互相吃请。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据了解,早在2005年,武汉市曾发出“六条禁令”,严管公务员利用公款大吃大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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