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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城区商品房注意事项的通告

2008-11-1 16:11|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721| 评论: 0

  本网讯(仙桃日报) 根据仙政办发[2006]81号文件精神,市政府正在组织开展对城区房地产开发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为了切实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商品房出售中的欺诈行为发生,减少买卖双方的矛盾纠纷,特将购买商品房必须注意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要按政策规定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税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购房者要特别查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否达到法定年限。 四、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或收取预售金、诚意金、定金等,都是违法行为。 五、现购或预购商品房,购房者应与开发商签订经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推行的格式合同文本,慎重填写。在合同中应明确售房款所包含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售价、应交税款、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及水、电、有线、煤气等其他收费。 六、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注意售房面积包含的范围,主要有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区分、公摊面积、物业管理公共用房的权属等。 希望广大市民严格对照上述注意事项慎重选购,千万不要图便宜,购买非法开发的商品房。否则,将难以进行产权登记。 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市场专项整治办公室举报电话:3491084 仙桃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市场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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