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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新规:孕产妇死亡须24小时内报告

2008-11-1 16:11|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538| 评论: 0

   3月12日,湖北省出台新规,要求各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死亡病例的有关情况,须在24小时内报告。   所谓孕产妇死亡,是指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的妇女,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加重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车祸、中毒等意外原因。   据介绍,湖北省孕产妇死亡率总体呈下降态势,2006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为27.08/10万。有关专家指出,尽管如此,仍有多种因素增加孕产妇死亡概率,比如高龄产妇、绕开婚检、忽视产检以及不住院分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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