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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电动车被盗 谁负责?

2008-11-1 16:11|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611| 评论: 0

  (仙桃日报) 进超市买东西,将电动车停在超市外,买完东西后,发现车不翼而飞。1月16日,市民王先生因购物电动车被盗,与店方多次协商,至今未果。 王先生称,16日晚7时许,他进入市工业园某超市内购买物品时,将一辆白蓝色型号为TDR—13的“新本冈田”电动车停放在超市门外,车上还有手机、充电器等物品。当时有两个超市控管员,坐在离车两米远的地方,顺便照看车子。8分钟后,他买完东西出来,发现电动车已不见踪影。王先生随后报警,并找到超市店长协商。店方认为,车丢了,失主已经报了警,应该听从派出所的调解。 18日上午,王先生与超市店长一同到市工业园派出所进行协商。 派出所认为,电动车是顾客在超市买东西时丢的,超市应负主要责任,失主负次要责任。应将电动车适当折价后,双方分担。 听到调解后,店方认为,派出所没有权力指定谁赔偿,只有法院有判决的权力。出于人道,愿意赔偿200元。 而王先生则称,他的电动车是2006年6月花了2500元购买的。他在该超市买东西时,将车上了地锁和龙头锁两道锁,与超市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该店门前,以前就丢过车,店方也没有采取安全提示等措施。车辆丢失,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店方不同意赔偿,他难以接受。(杨尚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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