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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借用车辆出事故赔偿44万元

2009-12-21 09:41| 发布者: liwanjun| 查看: 2136| 评论: 0

        近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何某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蒋某某先后死亡,蒋某受伤。借用人何某赔偿伤者及死者亲属经济损失44万元。
  2009年2月23日,何某借用他人的一辆广州本田轿车沿天仙公路由南向北行驶,11时15分许,行至天仙公路37KM+80M地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蒋某驾驶的力帆二轮摩托车(后载刘某某、蒋某某)相撞,造成受害人刘某当场死亡、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查明,何某超速行驶,蒋某无证驾驶,但因蒋某为重型颅脑损伤,不能陈述事故发生的过程,加之事故现场与调查的材料不能佐证轿车驾驶人何某陈述的事故经过,市交警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市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开庭审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技术鉴定报告,认定何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前方机动车转变时未减速慢行确保行车安全,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并确保行车安全,并认定二人的行为应对损害结果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市法院根据以上事实作出判决,在保险公司理赔后,由何某赔偿蒋某以及刘某、蒋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44万元。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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