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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重拳打“五霸”

2010-1-3 08:27| 发布者: liwanjun| 查看: 499| 评论: 0

 街霸、市霸、行霸、恶霸、地霸等“五霸”,打砸滋事、欺压百姓、非法牟利,往往暗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芽,群众十分痛恨。然而,在全国普遍存在的一个奇怪的现象:明知是“霸”,但如果未构成明显的人身伤害,基层公安机关往往认为不够立案标准而不予处理,客观上形成放任,使群众产生误解。
  为解决这一问题,省公安厅出台了《对“五霸”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处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总结提炼了六大罪名,对“五霸”行为予以“精确打击”。
  背景
  打击“五霸”一度遇到“执行难”
  《指导意见》锁定六大罪名
  昨日,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邹德文,介绍了《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认为没有构成轻伤以上伤害,就不够刑事立案标准,这是一个重大误区。”邹德文说,在实际工作中,派出所和基层民警十分熟悉以伤害、抢劫等罪名处理犯罪嫌疑人,但对各类暴力程度不是特别严重的“霸”,往往以为达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标准而不予处理。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一位教授在装修时,遇到两人强行送沙并报警。当地派出所传唤两人,但因“无法追究”,两小时后便将其释放。
  就这样,一些“霸”往往积小恶为大恶,多次逃过打击后更加胆大妄为,甚至吹嘘“跟派出所很熟”,使群众与公安机关产生隔阂。
  2008年11月,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部署除“五霸”专项斗争,将打击锋芒指向盘踞在街道、小区滋事的“街霸”,横行集贸市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的“市霸”,垄断或强占建筑、运输、娱乐等行业的“行霸”,从事打砸和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恶霸”,出没于乡村街路的“地霸”等“五霸”,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数月后,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发现,不少基层公安机关认为“五霸”难打,因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定罪难、打击处理难。
  针对这一现状,去年5月,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经过深入调研,本着“突出重点、打早打小、依法从严、确保实效”的原则,出台了《对“五霸”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处理的指导意见》。
  邹德文说,《指导意见》并不是对法律法规进行了“发明创造”,而是严格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适用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形成的。
  对于没有构成人身伤害等罪名的“霸”类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意见》列出了6个易被忽视的罪名,即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对各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细化。
  解读
  强迫交易罪
  主要表现: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餐饮酒店、娱乐场所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如啤酒、茶叶、饮料等);在建材市场、建筑工地、新建居民小区、城市街道,强行搬运、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强送建材、强行提供建筑装饰材料(如沙、石、水泥、钢材、玻璃等);在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强行收购农副产品,强行推销种子、化肥、农药等。
  涉嫌以下行为之一,以强迫交易罪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其他严重后果;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
  3、强迫交易3次(含3次,下同)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
  4、强迫交易额达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2000元以上;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
  6、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不够刑事处罚但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1、强迫交易、阻止他人正常交易、妨碍他人正常经营2次以上;
  2、实施强迫交易行为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或者强迫交易价值3000元以上;
  3、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造成生产经营秩序混乱。
  对情节显著轻微、不够劳动教养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敲诈勒索罪
  主要表现:以暴力威胁,强收保护费、过路费、经营费;以暴力或以毁坏人格、名誉、财物等手段,威逼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敲诈勒索罪立案追诉。
  对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500元(贫困山区县300元)以上;
  2、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财物,价值200元以上;
  3、在中小学校及周边对在校学生敲诈勒索2次以上;
  4、携带凶器实施敲诈勒索;
  5、敲诈勒索过程中有殴打他人情节。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主要表现:在集市、餐饮酒店、居民家中打砸办公场所、办公设备、门面摊点,推倒建设中的房屋、工地围墙等。
  涉嫌以下情节之一,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4、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指毁坏重要物品无法挽回损失;损坏手段恶劣;破坏现场、湮灭证据、嫁祸于人等。
  对不够刑事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1、任意损毁公私财物3次以上;
  2、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
  3、刑满释放5年内,或被公安机关依法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3年内再次实施打砸行为。
  对情节显著轻微、不够劳动教养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主要表现:聚众或唆使他人采取破坏机械设备和其它暴力方法,围堵办公场所、工地、道路;打砸正在施工、运营中的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围堵、打砸正在生产经营中的工厂、工程、门面摊点、餐饮娱乐场所等。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
  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
  3、纠集3人以上破坏生产经营。
  对情节较轻微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
  寻衅滋事罪
  主要表现:逞强抖狠,强拿硬要;殴打他人、雇人或受雇殴打他人;故意制造事端、打砸敲诈公私财物;借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个人或唆使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
  1、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或持械随意殴打他人;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或者作案3次以上;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对不够刑事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次)以上轻微伤;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人(次)以上;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次以上或价值500元以上;扰乱公共秩序,引起群众惊慌、交通堵塞等混乱;刑满5年内或被公安机关依法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3年内再次滋事等。
  对情节显著轻微、不够劳动教养的,处5日至15日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主要表现:非法占用耕地或林地,造成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等。
  对于非法占用耕地5亩以上或林地10亩以上,强行建房、挖沙、采石、取土、建窑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追诉。
  效果
  除霸行动有了“抓手”
  据介绍,自《指导意见》出台后,基层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五霸”的效果显著增强。
  自去年6月至今,全省打掉“五霸”犯罪团伙同比增长31%,抓获涉案嫌疑人同比增长25%,破获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同比增长36%。一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共打掉“五霸”犯罪团伙2366个,抓获涉案嫌疑人7125人,破获刑事、治安案件6987起,收缴枪支191支。
  但是,基层派出所在落实运用《指导意见》的程度不一,部分基层民警仍然凭老经验办案。省公安厅向社会公开《指导意见》,是为了让更多群众掌握这一武器,对“五霸”予以更加有效的打击。
  案例
  打人4个耳光“气霸”被拘15天
  去年6月,仙桃市钱沟南路工程项目开工第一天,一伙人强行要求施工单位租用其挖土机等设备,并砸坏2台施工机械,造成损失近万元。警方抓获滋事者周双兵等7人,按照《指导意见》中“破坏生产经营罪”第1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和第3条“纠集3人以上破坏生产经营”等规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查处,保证了施工环境。
  襄樊市樊城区“市霸”龙健团伙,向夜市摊点经营户强收“保护费”,遭拒后,龙健率人打砸4家“态度不好”的摊点。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抓获龙健等5人。尽管经营户损失不大,警方仍根据《指导意见》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第2条“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和第3条“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规定,对其立案查处。
  仙桃市民范某灌煤气回家途中,“气霸”胡艳军将其强行拦下,并打了范某4个耳光,斥责范某不该“私自”灌气。范某报警后,当地警方抓获胡艳军,经查证,依照《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对胡艳军处以治安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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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手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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