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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连环相撞致二死九伤

2010-1-12 08:53| 发布者: 行苇| 查看: 499| 评论: 0

1月7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去年1月份一场车祸所引发的五场官司案终于结案了。
  去年1月30日清晨下着雾,荣某驾驶金龙客车从武汉开往天门,车行驶到汉宜高速87km+0M处,车前部撞向停在慢车道李某的小客车,两车均侧翻路面。后方胡某驾驶宇通客车行至事发地,因避让不及,其车左侧与荣某车尾刮擦后冲下高速路。造成胡某及金龙客车的乘客叶某死亡,金龙车上乘客曹某、卢某、陈某等九人不同程度受伤。
  省高管三大队勘察认定,胡某在低能见度的天气条件下,不按规定在高速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荣某和李某不按规定行驶和停车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后,省高管三大队就此事调解未果。去年3月18日起,曹某、胡某爱人、叶某爱人、卢某、陈某五位相继将旅游公司、阳光财产保险、公路客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天平汽车保险、罗某、荣某、李某八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定被告赔偿曹某26406元、叶某爱人418203元、胡某421650元、卢某11942元、陈某10214元。
  旅游公司则辩称,被告李某应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主要责任认定不予认可。公路客运公司称,其他被告也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市法院认为胡某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胡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致人伤害,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承担。金龙车主罗某,其签订的挂靠合同违反了国家禁止客车挂靠运营的规定,故合同无效,不承担责任。李某和荣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李某赔偿责任应由投保公司承担后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荣某责任由雇主承担,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定,被告赔偿曹某25962元,胡某322405元,许某385684元,卢某16000余元,陈某1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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