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在我市及周边地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刘烈勇及该组织骨干成员陈小辉被依法执行死刑。 2005年12月29日,我市城区一酒店门前发生一起涉枪案件,死亡一人,伤三人。案发后,我市公安机关迅速行动,相继抓获刘烈勇、陈小辉等27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摧毁以刘烈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 经过审理,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刘烈勇、陈小辉死刑。2010年1月13日上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烈勇、陈小辉执行了死刑。同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刘烈勇、陈小辉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审理情况。涉案被告共21人,其中17人被以涉黑罪名指控,被告人刘烈勇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小辉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还有二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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