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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2009年第2号)

2009-11-23 14:40|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2243| 评论: 0

  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消 费 警 示 (2009年第2号) 根据市消费者委员会掌握的相关消委组织受理的消费者申(投)诉的情况,我市部分餐饮、住宿及其他服务行业,存在春节期间额外收取顾客“春节特别服务费”的做法,标准一般为消费额的10%—15%之间。另外,还存在不明示服务内容、价格及强制消费等违法经营行为。 仙桃市消费者委员会和仙桃市工商局提醒消费者,额外收取消费额之外的诸如“春节特别服务费”、“开门利市”等费用的做法,以及不明示服务内容、价格及强制消费的行为,诸如收取纸巾费、餐具消毒费等费用不事先告知等,均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对此有权拒绝。当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时,请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电话申(投)诉,以保证自己的消费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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