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见邻居殴打丈夫便上去帮忙,在拉扯之中将邻居的脸部咬伤,邻居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日前,记者从市法院获悉,该女子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现年28岁的周某和丈夫在杨林尾街上做早点生意。去年7月29日上午,周某和丈夫在自家门前卖完早点后,其丈夫在外收拾物品。此时,也卖完早点的邻居李某的丈夫将洗锅水随地倒泼。水顺势流到周某家门前,周某丈夫随口说了两句。 谁料,李某丈夫气不过,“回敬”了周某丈夫两句。两男人遂发生激烈争吵并相互殴打在一起。李某见状,上前帮助丈夫殴打邻居。听到外面争吵,周某从家中出来拉住李某。两人在相互殴打过程中,周某将李某的脸部咬伤。经鉴定,李某受轻伤。 事后,周某向李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5000元。但李某气不过,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 市法院经审判认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事后积极赔偿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故免于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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