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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发文要求加强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市场管理

2008-11-1 16:11|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1042| 评论: 0

   为规范规划、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巩固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市场开发管理的意见》,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办事处(园区)和监管部门职责提出了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凡沪蓉高速以南、南城新区核心区内,一律停止审批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其他区域,根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一律停止审批个人建房,非中心城区改造区域内的居民点个人建房或在原址改造危房的,必须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由村(居委会)申报、办事处(园区)审查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程序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城市规划区内空闲土地实施统一收储,需出让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禁止农村宅基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   文件强调,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严禁办事处(园区)及所属村(居)委员会擅自为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市场进行土地选址、签订土地交易合同等非法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以个人建房名义将土地化整为零报批,以联合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禁止批准建设“综合楼”。禁止行政事业单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城区所有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凡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   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办事处(园区)和监管部门职责。规定各办事处(园区)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市规划部门负责对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工、擅自改变规划条件以及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等行为,依法实施监管和查处,市国土部门负责对无土地使用权证开发房地产、非法转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滥发宅基地等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市建设部门负责对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市房产部门负责严格审查房屋登记条件,市监察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   文件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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