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申诉工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方面的纠纷。 (三)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 (五)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后一方反悔,或者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虽达成协议但未能履行,消费者又向工商所申诉的,工商所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以及本办法,作为独立的申诉处理。) ; (六)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七)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九)未按照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选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 (十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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