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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快车2010年第9期(总第48期)

2010-4-15 11:16| 发布者: 行苇| 查看: 1461| 评论: 0

 
12315快车
2010年第9期(总第48期)
(3月18日- 3月24日)
主办:仙桃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地址:仙桃市沔阳大道54号   邮编:433000 电话:0728-12315  Email:15xbk@egs.gov.cn
3月18日至3月24日,仙桃市工商局12315机构受理消费者的咨询、申诉、举报共计68件,其中咨询36件、申诉30件、举报2件,上周已办结消费者申诉、举报6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2万元。
商品类投诉情况:本周商品类的投诉主要集中在食品、手机、服装、摩托车、塑料制品、种子等商品上。如刘女士在毛咀镇芳芳超市购买了一颗酸甜棒棒糖,其小孩食用时吃出了一根细铁丝,导致小孩嘴巴被划伤;龙先生在西流河镇西铭种业购买了100斤的“登海九号”玉米种子,复秤发现实际重量只有78斤;元月6日鄢先生在仙桃中雅广场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48型新型摩托车,当时经销商承诺将其享有的家电下乡补贴款用来办理摩托车牌照,并表示其任何时间来均可办理,现找商家办理车牌时,商家却推诿不予办理,也不退补贴款。
服务类投诉情况:本周服务类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宽带服务、数字电视服务、手机售后维修服务、电器维修服务、婚纱摄影服务、预付卡服务等方面。如赵先生在东方健身俱乐部办理一张全年健身卡,近期却发现其卡被莫名其妙地更换成他人的名字;禹先生在非凡婚纱店租借一套婚纱,支付租借费280元和押金1000元,在退还婚纱时,该店以婚纱损坏严重为由要求赔偿1000元,双方为赔偿费产生纠纷。
你问消费我答维权
杨先生问:其女儿3岁半,某天由保姆带到某商场购物时,其女儿到该商场内设置的儿童游乐园游玩,不慎头部碰到门前台阶而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头部缝了两针。商场以无监护人陪同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可以要求商场赔偿损失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商场在其商场内为带儿童来进行消费的消费者提供儿童游玩场所,虽然是为消费者进行服务的具体表现形式,但仍应视为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由于没有设置较好的防护措施和坚持对儿童的严格保护措施,造成杨先生的女儿受到伤害,以无监护人陪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杨先生的女儿受到的伤害和商场提供的服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商场应依法承担因过错而致杨先生的女儿人身受到伤害的赔偿责任。(玉明、咏梅)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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