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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缆受刑罚 买赃卖赃同领罪

2008-11-1 16:11|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984| 评论: 0

  盗割18处地段的路灯电缆,价值总额超过10多万元,6月15日,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分别判处该团伙成员2年至12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周某和邓某因低价回收这些电缆线,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款1万元。   2007年底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杜某、张某等一伙先后到仙桃工业园区、恒迪建材市场、汉江大桥、钱沟电脑城、仁和桥、流潭闸附近等18处地段,盗割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2320米,价值总额105330元,并将这些路灯电缆线卖给废品收购站的周某和邓某,给市民夜间出行以及企业经营造成严重不便和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一伙分别构成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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