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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质调查院干部卖假报告牟利被判1年2个月

2010-7-10 10:06| 发布者: 陌上花| 查看: 714| 评论: 0|原作者: 曹晶晶

罗锦华一审被判一年两个月。(资料图片)
记者到底能不能“钓鱼”暗访?曾经引起广泛讨论的地质调查研究院官员卖地质报告一案昨日在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罗锦华及其辩护人均称记者“钓鱼”诱人犯罪,其所取证据不能定罪。对此,一审法院排除了记者暗访所得的证据,但根据证人证言、罗锦华的有罪供述等其他证据,依然认定罗锦华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成立,判决其服刑一年两个月。
本案被告罗锦华案发前为广州市地质调查研究院质量审核部副部长。2009年7月10日下午,广东某电视台记者根据群众举报,为调查广州市地质调查研究院预警室主任刘永全(另案处理)出售虚假《广州市地质灾害应急点调查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的问题,前往广州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暗访(暗拍)。经该院预警室副主任黄健民(另案处理)介绍,记者找到罗锦华。
记者假借广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需要在本区扩建仓库、开山挖土的名义,向罗锦华提出购买《报告单》。罗锦华和黄健民出具了一份编造灾情、夸大险情的虚假《报告单》,并现场收取了记者给予的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罗锦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构成了滥用职权罪。此外,罗锦华还曾经因为两单招标工程收过工程方3万元感谢费,因此同时被控犯有受贿罪。
一审法院最后判决罗锦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律师说法
记者证言经转换后合法
上海律师协会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张培鸿律师表示,法院的判决比较适当,因为从刑事证据来讲,刑事证据必须来源合法,必须是有调查权的主体调查的证据才能采纳,记者没有刑事调查权。因此,通过“钓鱼”暗访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但是记者的证言经过检察院的重新取证,已经完成了证据的转换和固定,成为合法证据可以适用。
另一方面,张律师认为,记者暗访时不需要遵循刑事证据的规格,只要遵循新闻职业规律和职业道德合法。
  焦点:记者取证是否适用
此案于今年2月28日开庭,罗锦华的辩护律师陈启环对滥用职权罪做了无罪辩护。陈认为,记者暗访涉嫌“钓鱼”,即诱惑侦查,并不为刑事诉讼法允许。即使是诱惑侦查,也仅限于贩毒、走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犯罪中使用,而且因诱惑侦查被抓获的被告人会从轻处罚。
“记者获取信息和普通公民一样,并不具备特权。本案如果置换成普通公民,就会犯下行贿罪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陈启环认为以这种手段获取的证据属于刑事诉讼法应排除的非法证据。然而,许多市民都认为记者的暗访、调查给老百姓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认为记者要还原真相,只能乔装打扮,不“钓鱼”就得不出真相。
判决:排除采访所得的证据
记者“钓鱼”的论点牵出了一个问题:记者暗访的界限在哪里?随后引发了新闻界和法律界热烈讨论。而法院在判决书里回避了这个问题。根据一审的判决,法院称“数名记者采访报道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行为并非本案的证据”,实际上直接排除了记者采访取得的证据即音频、视频和《报告单》。但采用了记者作为证人的证言,因为“记者采访报道的过程中是否实施了不恰当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为本案所作证言的效力。”
此外,检察院调查所得的黄健民的证言、罗锦华的认罪供述、广州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提供的关于罗锦华、黄健民两人所作的《应急调查报告单》核查情况等其他证据也均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均由国家侦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证人、被告人和有关机构提取,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案件定案的证据。

庭后:若上诉羁押或超刑期
昨日下午宣判结束后,代理律师陈启环到看守所里见了罗锦华。对于是否上诉,罗非常为难。因为一审的刑期为14个月,而其被羁押的时间也将近一年。一旦上诉,就要经历漫长的二审,在看守所的日子很可能超过刑期。而陈启环仍然坚持开庭时的辩护意见。他认为记者的证言是还原事发经过的重要证据,法院既然排除了记者采访所取得的证据,在没有弄清记者“钓鱼”行为是否合法时,就不应该采纳记者的证言,否则就出现了逻辑混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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