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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13名嫌犯做义工"行善代刑"涉嫌违法

2010-7-13 08:42| 发布者: 陌上花| 查看: 594| 评论: 0

集体决定过程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自实施细则实行以来,北仑区检察院已对8起案件13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执行,其中交通肇事案3起,还有盗窃案、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等。
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北仑区检察院与共青团、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等配合,安排他们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做交警协管外,还可到社区、敬老院、慈善机构等作义工。
“我们不公布地点,只跟负责人讲好,以防做义工被岐视。参加有益社会的活动,就是让他们真诚地悔罪。附条件不起诉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顾虑,一心一意悔改。没有犯罪记录,对他的后半生没有影响,对青少年尤其重要。”李钟说。
检察院还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等为帮教组织,协助对犯罪嫌疑人考察和帮教,考察期满后,帮教组织要出具书面材料。
“如果帮教组织认为犯罪嫌疑人表现很一般,检察院可以延长考察期,但都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很显然,这样做增加了检方的工作量。公诉科长潘申明坦言,以前办一件相对不起诉案件半个月就能完成,现在要搞调查、评估、帮教跟踪、写报告等,工作量成倍增加,但从全社会来讲,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我们在制度设计时就考虑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通常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实践上效果不一定很好,一旦作出就没法再处理。我们给了附加条件,一个考察期间,有一个缓冲作用,如果表现不好,还可以起诉。”
但这个权利不是潘或是办案检察官个人能决定的。北仑检察院的流程是,由办案检察官拿出附条件不起诉方案,公诉科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再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拿到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经过两次检委会,整个讨论过程均同步录音录像。检委会十多名成员都有意见记录并存档,经得起历史检验。这就有效防止舆论所担心的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李钟说。
在检委会最终决定不起诉之前,公诉科要递交对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评估报告。这个报告是必须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履行相关义务,悔罪表现是否明显,提出拟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拟作不起诉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比较实在,是一个量化的过程,与国外社区矫正类似。也便于我们操作。”办理王左案件的北仑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徐英杰说。
引来情与法之争
据记者了解,附条件不起诉已在浙江省展开试点,国内一些地方也做了尝试,但争议较大。对这一创新,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有网友称赞此举彰显法律人性化,而“获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有其可操作性。这应验了古语:“有心为善,虽善不彰,无心作恶,虽恶不惩”。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对这项制度予以充分肯定,称附条件不起诉没有超越检察院的职权,这是检察权细化的表现。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李华也认为该制度本身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尝试具有积极意义。
有律师指出,在香港,有“社会服务令”和“守行为”,当行为人的违法不太严重,不是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判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无偿的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行为进行管束来完成其改造。
但也有质疑声称此举无法律依据,这是检察机关要权力,侵犯法院审判权,是越俎代庖,会导致权力滥用,为有钱有势人开脱,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相违背的。行善多少可以在量刑幅度上进行把握,但不能取代刑罚。
李钟认为,“以善代刑”是媒体的误读,北仑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实则类似国内的社区矫正,只不过是把关口前移。“中央的宽严相济政策比较笼统,我们是深化这个政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这是一个创新。”
北仑区检察院公诉科长潘申明说,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起诉到法院,心灵上就会戴上一辈子的枷锁,如果对一些轻微犯罪嫌疑人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其内心的悔疚意识也许就会被唤醒。因此,推行该项制度有利于保障轻微犯罪行为人的人权。

据《财经》报道,最高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万春曾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不起诉制度专题研讨会”上表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被定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
但浙大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李华等多名法律学者也指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附条件不起诉”还面临很多难题,比如,如何让其师出有名,如何合理地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为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应当如何设置合理的制约、救济制度,如何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有效监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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