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卫生局屡遭败诉 龙城中医院认为这是苍南县卫生局局长黄某滥用职权,挟私报复,遂于2002年7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苍南县卫生局对其所作93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被告苍南县卫生局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适用法律准确、适当,程序规范、合法。请求法院支持被告依法行政。 2002年8月,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苍南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龙城中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于同年9月,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管理目的和行政措施均为合法。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故意刁难,不发放《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且滥用职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述未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违法,基于该违法行为产生的诊疗收益应属于违法所得。2002年12月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龙城中医院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终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浙江省检察院抗诉 此后的几年里,龙城中医院一边收集新证据,一边准备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2009年2月,龙城中医院携相关证据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不久后,温州市检察院对此立案。经审查,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认为,本案判决中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本案经办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本案一审、二审都围绕着“被申诉人是否未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进行诊疗活动”,进行复杂的举证、质证,而具体行政处罚中认定的“擅自使用、拒不改正此一违法行为”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性事实却鲜有提及,而后者恰恰是本案的证明对象和审理对象。“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代替行政机关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 检察官同时向《法制日报》记者指出,根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申诉人苍南县卫生局应提供证据证明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但本案申诉人没有完成这一证明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理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检察机关还认为,同等情况不同对待,是行政处罚中滥用职权的典型表现。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决定着相应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多位证人证实,苍南县其他医院在苍南县卫生局作出处罚决定时均没有领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唯对申诉人进行处罚,有明显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而本案两审法院均对该程序性事实没有作出任何处理,显然错误。本报杭州7月19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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