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错误羁押获赔2.6万余元 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7月16日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深南检刑赔通字[2009]2号《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张尚强被羁押21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25.43×210=26340.30元。 但是,张尚强提出的关于其生命健康权方面及其相关的误工费、医疗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赔偿请求被驳回。深圳市检察院认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发病系多基因遗传所致,不能证明患系统性红斑狼疮与被羁押有因果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在被羁押期间有被侵犯其生命健康权的情形发生。 事件回顾 2009年2月28日,张尚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羁押,至9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共羁押210天。 2009年11月5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尚强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9年11月19日,张尚强以错误逮捕为由,请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给予国家赔偿。 2009年12月11日,南山区检察院作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1月11日张尚强不服要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复议。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7日指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对张尚强案作出不起诉决定。4月29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重新认定张尚强有参与敲诈勒索的嫌疑,但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文/记者高靖 实习生黄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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