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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梦见高官答应与其结婚 未如愿屡次赴京上访

2010-7-22 09:25| 发布者: 陌上花| 查看: 1272| 评论: 0|原作者: 曹萌 程相鹏 薛

原因分析
“吃”信访何以愈演愈烈
归纳这37例“吃”信访案,不难发现以下四个特点:
“吃”信访者年龄一般偏大。信访条例规定,对无理上访者,轻则拘留,重则劳教,但对60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者一般不采取该措施。“吃”信访者正是钻了这个法律空子,使当地政府以及司法机关不能采取上述措施,无形中加重了息访工作的难度。
相互串联,互相联系。这些“吃”信访者大都互相有联系,如什么时间某某领导要到那里去视察,这些“吃”者会互相转告,以便抓住领导视察时机,逼迫涉访单位答应自己的经济要求。
不断交流“吃”信访的经验。为追求信访的最大经济效益,这些“吃”信访者不断交流信访经验。如交通费,他们大都以2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火车站站台票或短程票,当列车员查票时,他们均明白告知是进京上访,地方政府或司法机关如何如何不公、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钱买票,引起同情。当火车到达北京终点站其被带到治安室,治安询问时,他们回答如出一辙:我们来京上访本来就没地方住,不如你们把俺拘留了,一不愁住,二不愁吃,三也好向领导交差,弄得治安室同志左右为难,只好“免费”放行。
“吃”信访者都有一套上访材料,交给北京相关接待单位后,大都批转交基层“依法处理”,先转送该基层驻京办事处“白吃白住”,然后由基层将其接回,所花费用当然是基层掏腰包,这也为“信访者追求最大经济效益”埋下伏笔。
造成“吃”信访现象愈演愈烈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吃”信访的人利用国家机关全力以赴保稳定的这种心理,故意选择在重要节假日或重要会议期间上访,以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达到满足个人的无理要求。地方政府为了使当事人不上访,向“吃信访”者妥协、让步,使“吃”访者认为只要上访就能得到更多好处,甚至是原有问题解决后,又提出新的、更多、更高甚至无法满足的要求。
其次是“牺牲法律”的副作用。
有些单位为了求得一时的清静,作出无原则的让步。“花钱买太平”、“摆平就是硬道理”等成为信访工作的实际考核目标,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访人“吃”信访的气焰。有的“吃”信访人为了达到自己“吃”的目的,就将进京或到省上访、重大节日、会议、敏感时期上访当成向有关部门施压,“吃”有关部门的重要手段;有的甚至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解决“吃”信访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信访工作的当务之急,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牺牲法律”问题。
再次,绩效考核实际操作的不完善。
为敦促基层积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各级部门都把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中,并细化了考核细则,但这一做法,却成了“吃”信访人“吃”及施压的工具。
一位法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所在的法院百余人敬业奉献,可以说没过过一个完整的节假日或星期天,十年间获20余次表彰。但就是因为有一件“吃”信访案经6次释法、11次促膝谈心、8次座谈、5次市县乡村四级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没息访,被重扣绩效分数而取消评先资格,打击了大家的积极性。这位法官反映的情况,至少从一个侧面说明绩效考核操作的不完善,对“吃”信访无形中又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解决之道
建议确定信访终访制
为杜绝或减少“吃”信访问题的发生,在当前,至少应当加大信访工作改革力度。
我国现行的信访机构庞杂繁多,归口不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但信访部门没有任何法定的实体职权。
各信访机构在处理各类信访问题中,并没有与其职能相对应的行政许可权,即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其对应处理各类信访问题的实际权力,形成了在大量的信访问题面前束手无策的状态,对于明知是个“吃”信访的人,也只能听之任“吃”。
而有职有权的部门往往找各种借口,把他们惹出的问题往信访部门一推了事,导致问题堆在中央或省级。这不是信访部门无能,更不是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只会签转地方“按法办”,而是国家现行信访体制问题,是信访工作体制存在的一大弊端。
从政府机构改革惯例看,在政府机构中,凡称局的一般是职能部门,凡称办的一般是办事部门,凡称委的一般是协调部门。信访机构改革中,名称是从信访办改为信访局,但其职能没增加。而人民法院涉法信访的处理机构,往往是一个庭的附属任务。
在人民法院内部,正是由于信访没有法律明确的法定权力,因而无论哪个内设机构都是牵强附会地去处理。
比如,有人认为信访就是申诉,过去是告诉申诉庭负责,告诉申诉庭撤销后,应由审判监督庭管理;也有人认为信访反映的问题五花八门,有涉及国家赔偿的、有反映干警违纪的,也有反映裁判不当的,应由法院内设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还有人认为人民法院施行大立案格局,群众反映的问题应由立案庭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解决,不符合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告知其去向,由立案庭负责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中间环节。
由是,或应赋予信访部门更大的权力。
目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遭到侵害时,国家施行“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各类的程序法、实体法不断地完善增多,但相对于信访而言,可依据执行的只有国务院的信访条例,各省、市虽作了一些贯彻信访条例的办法等,但还未上升到法律高度。
从现行信访条例和实施办法看,道德上规范的多,法律上规范的少;对不能采取的行为叙述的多,对如何处置则没有明确。如信访条例规定上访不得围堵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但如果发生此类事情,处理则不严厉。信访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使信访愈演愈烈,造成当前处理该类问题的主要手段是“人治”,是上一级领导的批示或推诿、扯皮,破坏了安定团结和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
不妨赋予信访部门更大权力,严厉制裁那些“吃”信访者。
为强化信访功能,有人建议像“两审终审”制一样,制定信访法,确定信访终访制,用以保证有限度的上访。
同时,还要严肃处理那些慷国家之慨者。

一个案例足以说明问题:
长沙市天心区农民许有维赴京上访,镇政府与保安公司合作两次去京截访花了逾10万元,后派十余人的“服务队”两班倒,每天守候防止许“逃跑”再上访,类似情形持续了3个月。
既“领工资”,又享受优惠的生活待遇,并惠及看望他的亲属,许有维说:“每顿饭开车去外面找饭馆吃,喝酒吃菜随便点。无论啥时间,我说要吃鸭子,马上有人出去买,即便买衣服,我也不需要掏钱。看护人员还跟我商量,只要我不跑每天给我100元,给30多元一包的白沙烟两包,且兑现了。”(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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