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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布《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

2008-11-1 16:11|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743| 评论: 0

  (楚天都市报) (记者严珑 罗欣 通讯员向秀芳)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在报考我省省属高校时可申请享受加10分的优惠政策。昨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布《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执行,这意味着此项优惠政策有了操作细则。   报名本月9日截止   申请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父母双方均为本省农村居民;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考生本人为独生女且属农村居民,其中父母双亡的依据本人情况予以核准。   符合高考加分政策者,如同时符合其他加分政策照顾的,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政策照顾,不能累计加分。   据省人口计生委宣教处处长李权林介绍,由于今年是第一次实施,前期各项工作花了很多时间,经与教育部门协商,对《办法》中规定的时间作了调整:考生须于4月9日前将申报资料报到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须于4月13日前将审核后的考生资料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非转农”不能加分   《办法》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得享受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其独生女高考加分适用本办法。“‘非转农’肯定不能加分,‘农转非’加分有时间限制。”李权林解释说,比如参加今年高考若要享受这项政策,必须是2007年6月5日后转制为城镇居民的,在此时间之前转制的不能享受优惠。   作假者来年将被禁考   5月20日—6月20日,省招办将对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考生进行公示。   据介绍,对弄虚作假骗取加分的考生,在公示阶段一经核实,取消其加分照顾资格;公示期满后被发现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录取资格;已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省招生考试部门给予其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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