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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大幅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2008-11-1 16:11|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868| 评论: 0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发文,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让市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提高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职工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甲类药100%报销。调整了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400元调整为:在市内一级医疗机构或二级医疗机构及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400元、600元。参保职工1年内2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提高了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标准。参保职工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将体内置放(换)材料费纳入报销范围。参保职工体内置放(换)国产材料的,其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体内置(换)国外材料的,其费用按同类国产材料定价后,按50%的比例报销。将无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对参保职工意外伤害无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从缴费之日起满180天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慢性病治疗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满180天不满1年的,上述3项待遇限额支付1万元;连续缴费1年以上不满2年的,限额支付1.5万元;连续缴费2年以上不满3年的,限额支付3万元;连续缴费3年以上的,其待遇与单位参保人员相同。将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纳入政策范围。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国家和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缩短生育保险享受待遇过渡期。缴费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过渡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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