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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处罚权不能无限扩张

2010-10-15 15:01|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1077| 评论: 0

   据人民日报报道,四川省前不久公布《城市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处罚条例(草案)》,并于日前召开立法听证会。结果,参加听证的14名代表却围绕城管执法权的扩张与限制,发生分歧和激辩,许多人不同意城管扩权。
    在城市化进程中,全国许多城市面临城管任务日益加重,执法范围不断扩大,执法难题逐步显现等问题。有鉴于此,国务院通过立法,确立了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独立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它们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在此基础上,各地开始探索制定地方性法规,细化城管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范围和执行程序,四川省此次的动作就是一种探索。
    事实上,公众围绕城管执法的依据与权限,争论一直未断过。早在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就开始“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试点,国务院法制局也于同年确定了城管的职权范围。前不久,国务院还明确规定,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只能在涉及城市规划、卫生、市政、绿化、环保、工商等领域的执法活动中行使处罚权。四川省此次立法草案,在国务院明文规定的执法范围之外,增加了城管在国土、水利渔业和烟花爆竹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这不仅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形成了交错、冲突,也明显违反了作为上位法的国务院规范的限定,存在自我扩权的嫌疑。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城管执法队伍的组成较为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有限的人员编制下,行使已有领域中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已经难度很大。甚至连参加此次听证会的区城管局法规科长都坦言,“这么多权力交给我们,我担心可能管不好”。正因为这样,国务院在出台的相关规定中,才对城管执法的权限做出了限定。
    当下的城市管理牵涉面广,情况复杂,执法主体过于分散,职能分工过于细致和琐碎,不利于执法统一和行政效率,确实需要进行整合与相对集中。不过,行政权力过于膨胀并且又缺乏配套、有效的监督机制,又始终是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因此,在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同时,应当通过法律法规对执法权做必要的划分,并将类似于在国土、水利渔业、烟花爆竹等领域的违法处罚权,交由其他执法主体行使,以形成相互分工和互相制约的格局。
    只有当行政执法权力有了确定的范围,找到了自己的边界,并且有了合法的根据,依法行使,我们的城市管理才能真正走上“依法治理”的道路。(游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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