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申诉举报处理 本周,全市工商系统12315机构共受理消费者的咨询、申诉、举报78件,其中咨询48件、申诉23件、举报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45万元。期间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问题:商品类申诉集中在电器、手机、服装鞋类、食品、车辆、建材、药品、鱼药等;服务类申诉集中在电器维修服务、车辆维修服务、通讯服务等。如4月14日刘女士购买了一套6880元的“La amy”健康减肥完美塑形内衣,可穿着三日后出现皮肤骚痒等不适症状,要求销售方退货,但销售方以内衣产品一经穿着后不能退货为由拒绝,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二、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 4月19日,仙桃市工商局对41家食品经营户进行了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此次快速检测共检测食品品种31个,主要检测内容包括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是否超标;米面制品吊白块含量是否超标;肉类水分含量是否超标;干菜类二氧化硫含量是否超标;豆制品吊白块含量是否超标;散装白酒甲醇含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等。全市共实施检测41个批次,其中2个不合格。 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重提示 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由工商部门先行赔付。咨询、申诉和举报电话:12315 《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摘录 第一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我市境内城区及乡镇集镇以上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场所购买了假冒伪劣食品,由交易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申诉,依照鄂工商规[2011]43号文件的规定,先行给付其相当于涉案食品售价的价款。 第四条 消费者得到工商部门的先行赔偿金后,不影响自己对同一事实造成的其他损失的索赔,经营者也不免除同一事实带来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购买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属于先行赔付范围: (一)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冒伪劣食品;(二)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三)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四)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五)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六)应标注而未标注QS标志或者伪造、冒用QS标志的食品;(七)购买时已过期、变质的食品;(八)其他可确定为假冒伪劣的食品。 第十二条 工商所必须在作出“先行赔付”决定后,对每起涉及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收集有关经营者的证据,在2个工作日内开展立案调查,依法查处。(玉明、咏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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