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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共同打击传销 共建和谐仙桃

2011-7-4 15:17| 发布者: 柳落月| 查看: 4259| 评论: 0

摘要: 共同打击传销 共建和谐仙桃 ——致广大市民的公开信 尊敬的广大市民: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 ..
共同打击传销 共建和谐仙桃
——致广大市民的公开信

尊敬的广大市民: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近一段时期以来,传销违法活动在我市又死灰复燃,传销组织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往往以招工、做生意等为诱饵,以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为诱惑,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直复营销”、“特许加盟”、“网络营销”、“消费联盟”、 “网上学习培训”、“网上基金投资”等幌子,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使参与者很难脱离传销组织。不少人被“洗脑”后,沉陷其中,不能自拔,对传销所谓的“经营理念”深信不疑。根据工商部门掌握的情况,大多数传销组织均是以上述理由,把亲戚、朋友、兄弟、姐妹、同事、同学等骗到外地参加传销活动,骗取钱财。
  传销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组织者对参与者实施精神控制,具有理念的邪教性,参与传销者大多血本无归。由此而引发的欺诈、盗窃、胁迫致人死亡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到社会和家庭的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
  希望广大市民要提高防控意识,积极配合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做好打击传销的各项工作,同时要劝阻自已的亲戚朋友不要加入传销组织。发现涉嫌传销行为的要及时向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举报,房屋中介、出租房主、宾馆饭店会议场所等不得为传销行为提供方便条件。对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将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有效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市的猖獗势头,彻底铲除传销滋生的土壤,为实现仙桃跨越式发展构建平安、和谐的发展环境,我市已建立由市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今后我市打击传销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目前,全市专项打击行动正在深入进行中。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自觉抵制和远离传销,为家庭和睦、社会安宁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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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商举报电话:12315 公安举报电话:110 [/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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