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承办法官结合执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两家公司财产情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数少、案情简单,遂决定依法简化审理两案。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查明,两家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分配,无力偿还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经债权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仙桃法院依法宣告两家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极大缩短了案件办理时长,保障了破产企业快速、规范退出市场,解决了长期执行不能的涉企旧案,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
“执破融合”是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对案件执行可能性、是否满足破产条件、财产管理处置效益等综合因素进行实质考量,引导当事人从执行程序导入破产程序,实现“能执则执,当转则转”,更加科学地分流案件。
下一步,仙桃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执破融合”改革,为“僵尸企业”出清、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